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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中备案联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6-05-23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原创

备案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人员。备案联系人不仅应当负责和海关总署联系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事项,而且还要担当在备案之后与口岸海关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联系配合的工作。由于口岸海关判断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有限,能否及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协助,对海关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海关总署对备案代理人没有资格限制,备案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尽管如此,从便于与海关配合以及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备案联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境内。备案代理人应当是境内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境内”是指我国大陆地区;

(二)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之一是为了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海关之间的联系,如果备案代理人不负责备案后的联系配合工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就不能及时通知权利人;

(三)联系人不能过多。目前海关总署规定每项备案申请中的联系人只能有1-2名。如果联系人过多,可能会造成海关与权利人之间信息传送渠道的混乱;

(四)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目前许多海关已经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但是发现有些侵权人通常在周末或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出口侵权货物。海关为了及时进行鉴别以便决定是否中止放行货物,需要随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配合。所以,备案联系人对随时给予海关配合应当有心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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